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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承诺

敬启者: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敬请您仔细阅读本重要提示,并将页面滚动至本页结尾“接受”或“放弃”键,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继续浏览还是放弃。点击“接受”键,视为您已经阅读并认定自己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愿意遵守本提示内容。

1、合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公司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产品法律文件,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参与私募投资基金有风险。私募投资基金净值可能会有较大的波动,并可能在短时间內大幅下跌,并造成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管理人过往的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所作出投资决策之相应风险。

3、本网站刊载的信息。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应仔细审阅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是我们认为合法或已公开的信息,但仅代表和谐汇一于发布当时的分析、推测与判断,可能您在阅读时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已发生变化。和谐汇一会对来源于第三方的信息、数据、资料明确说明出处及来源,但我们并不对第三方所提供之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公司或其股东及雇员概不对于本网站内第三方所提供之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敬请投资者审慎鉴别、判断。

4、权利声明与法律管辖。您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和谐汇一书面许可,均不得复印、复制或再转发本网站资料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与本网站所载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和谐汇一所有。和谐汇一概不向浏览该资料的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特别提示:进入、访问与使用本网站,以及本条款与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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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汇一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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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备2020027791号 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P1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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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网络服务协议

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汇一”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并根据《个保法》、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条  和谐汇一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和谐汇一承诺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条  根据《个保法》的相关规定,和谐汇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投资者告知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28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三座905-907

联系电话:400-820-7666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服邮箱:service@visioneasset.com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和谐汇一将仅基于以下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投资者特此授权和谐汇一在以下情形中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1、履行“认识你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等法定义务;

2、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定义务;

3、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法定义务;

4、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赎、信息披露及报送、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

5、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监控、合规检查、内部审计、违规调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6、履行投资者资料保管等法定义务;

7、为了办理基金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账户信息修改、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业务处理相关信息;

8、在投资者选择使用和谐汇一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等网络服务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服务;

9、在投资者联系和谐汇一进行咨询、办理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登记表决等事项时,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和谐汇一或委托的机构(例如律师、公证等人员或机构)会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与您核验您的身份;

10、用于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和谐汇一的协议、和谐汇一的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和谐汇一的其他用户或和谐汇一的合法权益;

11、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和谐汇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除上述目的外,和谐汇一将不会基于其他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除非已依照《个保法》的规定取得了投资者的个人同意。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和谐汇一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1、在基金募集、运作等阶段,基于本规则“第四条(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中所述目的收集(包括从销售机构等外部机构)本规则所规定、基金合同所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投资者个人信息;

2、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并基于本规则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进行使用或加工(如必要);

3、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个人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或加工;

4、基于监管、自律组织要求或法定职责,或为履行基金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等义务,将个人信息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其他法定职权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税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传输和提供;

5、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或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提升服务水平或基于合理的商业习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信息系统等《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服务,或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顾问提供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或委托律师、公证机关等合作人员或机构提供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事务工作,由此将个人信息传输、提供给该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处理;

6、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在必要时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场外衍生品交易商、证券承销商等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确保上述经纪商、交易商、承销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法定义务或职责;

7、在引入代理销售机构参与基金募集的场合,代销机构和和谐汇一各自均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依照《个保法》规定、本规则、代销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等信息;

8、对个人信息以保密和匿名化处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公开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为前提;

9、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删除投资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个保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四)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和谐汇一处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职务等身份基本信息;手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住址等通讯联络信息;风险测评结果、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与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历、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征信信息/诚信记录等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相关的个人信息;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所需要的信息;各种告知、回访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如需要);相关基金查询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用户登录信息;基金账户、银行账户等金融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数量、净值数据;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让、质押、冻结等基金份额交易数据以及相应的资金划付流转数据(含费用划付);投资收益分配相关数据;基金清算相关数据;公证文书、法律文书、调解协议及法院确认文书、变更证明、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仅在办理基金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需要);其他和谐汇一提供基金管理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和谐汇一处理的个人信息。

(五)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和谐汇一遵循《个保法》规定的必要最短期限原则,并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个人信息。不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存储期限不同的,和谐汇一将按要求期限长者存储个人信息。在超过上述期限后,和谐汇一会对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和谐汇一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六)个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可依法行使《个保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更正权、删除权、要求解释权等。

为了保证投资者法定权利的行使,和谐汇一已建立了投资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投资者可通过本规则预留的联系方式便捷地与和谐汇一取得联系,及时提出个人诉求。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和谐汇一可依法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而无需另行征得个人同意:

(1)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您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5)依照法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和谐汇一为其他目的或基于其他业务上的合理理由,另行请求投资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和谐汇一将告知投资者并在取得投资者同意的基础上向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在未取得同意前,和谐汇一将无法为该等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谐汇一需处理机构投资者信息中的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前述信息,且仅限于为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履行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场景所必需。

第七条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和谐汇一在此特别告知:和谐汇一基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将会处理投资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基金账户信息)。

如和谐汇一需要收集和处理本规则未载明的其他敏感个人信息的,须依法告知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并征求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八条 和谐汇一不会主动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因基金份额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出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和谐汇一依据本规则所处理的该等投资者的全部个人信息均属于《个保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和谐汇一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基于履行基金合同项下,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将基金份额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转移至该等投资者名下相关义务的必要,除了对该等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对其他个人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和谐汇一将按照《个保法》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阅读本规则并取得其书面单独同意和确认的前提下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和谐汇一会采取措施,确保所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各岗位员工,尤其是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员工严格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按最小知情原则控制相应的员工数量及授权范围;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授权控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各类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教育培训等。

第十条 和谐汇一遵循审慎、必要原则,将个人信息储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和谐汇一将会单独征得个人的授权同意。

第十一条 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和谐汇一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个人。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和谐汇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投资者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和谐汇一的联系方式。

和谐汇一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 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和谐汇一有可能进行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的交易,个人信息有可能作为此类交易的一部分而被转移。和谐汇一将在转移前通知投资者,并要求新的持有个人信息的公司继续受本规则的约束。如变更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该公司应重新取得个人的同意(如适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相关术语与《个保法》、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同术语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本规则、《个保法》和基金合同根据上下文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十四条 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或更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和谐汇一对本规则规定内容有所调整的,和谐汇一将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以在公司官网发布公告或微信公众号通知的形式等方式告知全体投资者。

网络服务协议

1. 特别提示

1.1 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您作为服务使用人(即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您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您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2.1 本公司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公司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2.2 本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您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2.3 本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您自行负担。

3. 使用规则

3.1 您在申请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重大变更,必须及时更新。

3.2 客户注册成功后,您的账号和密码请您妥善保管。您应当对以您的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3.3 您在使用本公司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本公司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本公司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您的账号或您的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本公司。

3.4 如您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要求您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您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您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您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 内容所有权

4.1 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图表、数据等。所有这些内容受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5. 隐私声明

本公司致力于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本公司需要您的部分个人隐私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您所请求的服务。在您通过本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接受本公司的网络服务时,我们将按照《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您的个人信息。若本公司对《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内容有所调整的,本公司将以在官网发布公告或微信公众号通知的形式告知您。

IP信息与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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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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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7.1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本公司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7.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您:

(a) 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 您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7.3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无需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8. 违约赔偿

8.1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本公司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9. 法律管辖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通知和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1. 其他规定

11.1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1.2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重要提示:如果您确认本人或者您所代表的机构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请您点击【同意并接受】按钮以继续浏览、注册,并使用本公司网站及本公司服务。如果您无法确认或无法就上述任何有关内容做出同意并接受表示的,请您直接关闭本注册页面。